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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车场安全设施管理
来源: | 发布时间:2019-4-12 1:22:12 | 浏览次数:

第五条 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,设施中标志的几何图形、文字、材质、颜色、效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。
  标志的设置应当准确、简洁、连续。
第六条 停车场内设置的标志应当具备反光效果,反光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要求的,应当加装辅助反光或发光设施。
第七条 停车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标志、限速标志、禁止鸣喇叭标志。
第八条 室内停车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限高标志,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的最小净空;停车位处低于通道最低限高的,应当在停车位顶部等显著位置设置车位限高标志。
第九条 停车场内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应当安装反光警示护板,颜色为黑黄相间;通道转弯处及消防、供电、排水、燃气等设备周围应当安装反光防护桩。
第十条 停车场内有障碍物遮挡等视线不良的位置,应当安装安全反光凸面镜,凸面镜的视野不小于150度,直径不小于60厘米。
第十一条 停车场的垂直式、倾斜式停车位应当安装车轮阻挡装置,装置距其他车辆或障碍物应不小于110厘米。
第十二条 停车场内通道宽度低于6米的应当设置单向循环车道,宽度达到6米以上(含6米)的可以设置双向车道。
第十三条 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、行人的通行;入口道闸应当退后停车场用地红线不小于10米。
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照明、排水、通风、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相关要求。
第十五条 停车场应当设置值班岗亭、道闸、监控设备等封闭式安全管理设施。
第十六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及维护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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